四、坚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五、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资助、医疗单位优惠减免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医疗救助的对象
本市城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因患重大疾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以及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六条 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患以下重大疾病的,可以申请城市医疗救助: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脑中风、暴发性肝炎、严重脑外伤、重症精神病、冠状动脉搭桥手术、严重烧伤、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置换手术、肝硬化(失代偿期)以及卫生、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疾病。
第七条 市民政、卫生部门联合确定城市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并向社会公布。
在确保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前提下承担城市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医院参照《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有关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治疗服务。
第八条 城市医疗救助标准
一、救助对象患有重大疾病的住院医疗费用,扣除享受医疗单位的减免、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住院医疗费累计超过500元的,按超过部分的30%提供救助。当年每人救助累计一般不超过5000元。
二、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城市低保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由县区民政部门先行预付500元救助金,住院费用在扣除享受医疗单位的减免、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按当年内个人自行负担住院费的60%救助。当年每人救助累计额度一般不超过6000元。
第九条 城市定点医疗救助医院对前来就诊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或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证明》的患者,给予以下优惠:
一、免收挂号费;
二、手术费和住院床位费按70%、诊查费按5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