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环境安全工程项目,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涉及环境安全的企业搬迁与改造、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放射性废物库扩建等37个项目。
4、生态保护与农村环保示范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矿山生态恢复、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示范、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文明村建设示范等8个项目。
5、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环境政策研究项目,主要包括环境应急、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环境信息、环境统计、环境宣传能力建设以及环保政策研究等24个项目。
(二)项目投资
重点工程项目共需总投资约804.1亿元,预计占到“十一五”期间GDP总和的2.9%,项目的投资构成见表2。
“十一五”环境保护投入要坚持“污染者付费,开发者保护,利用者补偿、破坏者恢复”的原则,以企业投资为主体,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方式筹资解决。
规划投资中建议工业污染防治等工程项目需要投入资金609.1亿元,占规划总投资的76%,主要由企业筹措负担,政府通过政策机制引导社会、民间投入。政府投资共计195.0亿元,占总投资24%。 其中省级政府投资约 100.5亿元,占政府投资52%,市县级政府投资约48.8亿元,申请国家投资45.7元,分别占政府投资的25%、23%。政府投资主要用于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建设、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示范工程、城乡环保公益性工程和工业污染防治项目的引导扶持激励性资金补助。分项投资项目如下:
工业污染防治项目总投资约540.8亿元,建议政府给予10%政策性引导资金,约54.1亿元,其中省级政府补助约27.1亿元。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总投资约150.1亿元,建议政府给予20-50%的资金补助,约53.6亿元,其中省级政府补助约26.8亿元。
环境安全工程项目总投资约41.5亿元,需要政府给予20-80%的资金补助,约30.5亿元,其中省级政府补助15.3亿元.
生态保护与农村环保工程项目总投资约59.9亿元,建议政府给予40-100%的资金补助,约45.0亿元,其中省级政府补助22.5亿元。
环保政策研究与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总投资约11.8亿元,主要是环保经济政策研究制定和环境监管执法、环境监测等能力建设,需要政府100%投资,其中省级政府投资8.8亿元。
重点工程项目的主要内容与投资见附表1-11。
表2 “十一五”环保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投资构成
┌──┬──────────┬────┬────┬──────────────────────┐
│序号│ 项目类别 │ 总投资 │占总投资│ 投资构成(亿元) │
│ │ │ │ 比例 ├────────────────┬─────┤
│ │ │ │ │ 政府投资 │企业及社会│
│ │ │ │ ├───┬───┬────┬───┤ 投资 │
│ │ │ │ │ 小计 │省级政│申请中央│市县政│ │
│ │ │ │ │ │ 府 │ 政府 │ 府 │ │
├──┼──────────┼────┼────┼───┼───┼────┼───┼─────┤
│ 1 │工业污染防治项目 │ 540.8 │ 67.3% │ 54.1 │ 27.1 │ 13.5 │ 13.5 │ 486.7 │
├──┼──────────┼────┼────┼───┼───┼────┼───┼─────┤
│ 2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150.1 │ 18.7% │ 53.6 │ 26.8 │ 13.4 │ 13.4 │ 96.5 │
├──┼──────────┼────┼────┼───┼───┼────┼───┼─────┤
│ 3 │环境安全工程项目 │ 41.5 │ 5.2% │ 30.5 │ 15.3 │ 7.6 │ 7.6 │ 11.0 │
├──┼──────────┼────┼────┼───┼───┼────┼───┼─────┤
│ 4 │生态保护与农村环保示│ 59.9 │ 7.4% │ 45.0 │ 22.5 │ 11.2 │ 11.3 │ 14.9 │
│ │范项目 │ │ │ │ │ │ │ │
├──┼──────────┼────┼────┼───┼───┼────┼───┼─────┤
│ 5 │环保政策研究与环境监│ 11.8 │ 1.5% │ 11.8 │ 8.8 │ │ 3.0 │ 0 │
│ │管能力建设项目 │ │ │ │ │ │ │ │
├──┴──────────┼────┼────┼───┼───┼────┼───┼─────┤
│ 合 计 │ 804.1 │ 100% │195.0 │100.5 │ 45.7 │ 48.8 │ 609.1 │
└─────────────┴────┴────┴───┴───┴────┴───┴─────┘
(三)重点工程的环境效益
工业污染防治、城镇环保设施建设及农村环境治理项目将直接产生污染物减排效果,预计主要污染物中,二氧化硫年可削减35-45万吨,化学需氧量年可削减10万吨左右,重点工程的实施将有力地保障全省“十一五”期末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的实现。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增强环境忧患意识和做好环保工作的责任感,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明确辖区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制订并组织实施环保规划,根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落实环保任务,确保“十一五”环境目标的实现。
坚持和完善各级政府环境目标责任制,一是将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总量、重点环保工程等各项目标和任务分解到各市、县级政府、各职能部门,逐级分解,层层落实,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二是要对污染物的削减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做到半年一公布,年终“一小考”,三年“一中考”,五年到期“一大考”,公布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实行领导干部环境保护问责制和奖惩制,结合监察部和环保总局联合发布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对完成任务好的表彰奖励;对没完成任务,造成当地环境质量恶化或已污染严重不能按要求改善的、出现重大环境污染和环境安全事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的,要追究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政府履行环保责任和环保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监督监察,坚决纠正长期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行政不作为和地方保护等不良现象。
(二)强化监督,严格执法
1、完善法规体系,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
根据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要求,深入研究环保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地方性环保法规,逐步完善我省环境法规体系。重点制定《山西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山西省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山西省环境保护政务公开与公众参与实施办法》、《山西省政府领导干部环境保护绩效考评实施办法》等,及时修订《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和产品排污绩效标准。
健全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保系统内部稽查机制,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环境执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制定环境执法队伍人员资格标准,保证专业人员数量和人员素质,加强培训,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进一步规范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维护环境执法的严肃性,提高执法效率;建立环保系统内部稽查机制,及时纠正执法不严、违法不纠、执法犯法的现象发生。
2、严格环境监管,加大执法力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环保等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要严格监管、严格执法。首先要做到监管到位。对新建项目,无论是否主动申请环评审批,都要及时掌控,实施监管。该审批则审批,不该审批的就要否决或责令停建、停产;审批后要跟踪监管,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要将新建项目情况、审批情况、“三同时”执行情况等建立管理台帐,每年向社会公布,做到底数清楚,审批合法,查处到位。对现有污染源,要通过排污申报登记、调查核实等多种方法或途径,分别采取相应的监控措施,如:限期治理、关停淘汰、集中监控、削减排污量,稳定运行等。对逾期未淘汰、未完成治理任务、闲置污染治理设施、违法超标排污、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一定要执法到位。一是要建立内部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二是要使各种违法行为依法受到惩戒;三是要使各种违法行为得到纠正或停止;四是要使各种违法行为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得到消除。
3、加强重点污染源管理
进行科学的生态经济区划,优化产业布局,按各区域不同的环境保护要求开展环境容量测算,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按照环境容量要求对污染物现有量、削减量、新增量统一调度、配置。要将区域环境容量合理分配到各污染源,加强排污许可证管理,禁止无证排污、超标排污。对重点污染源要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加强现场检查、完善企业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强化对污染源排污行为的监管,做到排污申报、统计与排污收费的数据统一。
(三)完善环保投入机制,增加环保投资
“十一五”期间环保投入,以企业投资为主,政府投资引导,并通过政策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环境保护。
具体资金筹措途径:企业污染治理,原则上由企业自己承担,对污染治理项目建成后,并连续二年运行良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属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城镇垃圾集中处理、污水处理、河道综合整治等项目,以市场化运作吸纳社会资金为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适当给予资金支持;对于已经合法审批,不属于政策、法规规定淘汰关停的,但为了环境安全需要搬迁的,主要采取市场运作吸纳社会资金,各级政府给予资金土地政策等支持;对循环经济示范工程、清洁生产示范工程,政府可适当给予支持;对属于环境管理能力建设的由各级政府投资。
1、积极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产业化
(1)创新机制,推动公益性污染治理的市场化、产业化
政府通过制定污水、垃圾和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费政策,完善收费机制,经营权特许,建立市场化运行平台。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垃圾、污水、集中供热、供气等的市场化、产业化运营,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集中供热、供气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2)加快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市场化步伐
一是通过在工业企业实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在减少污染物产生的同时,对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进行资源化再生利用,产生经济效益,激励企业投入更多的资金用于污染治理;二是污染治理专业化、市场化运作,采用由专业化运营公司投资经营,由排污单位支付运营费用的模式,以解一次性投入巨大,企业一时难以承受的困难。三是以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为基础,开展排污权交易,调度一部分资金投入污染治理。四是通过加强监管,加大执法,以管促治,迫使企业投入资金进行治理。
2、加大各级政府的投入力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落实“十一五”环保规划的需要,一是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重要内容。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或者财政专项资金,增加环保投入;二是配合中央作好煤炭补偿机制的试点工作。建立山西省煤炭开采生态补偿机制,收足、用好、管好煤炭资源生态补偿费,煤炭行业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要专款专用,切实落实矿区生态恢复资金。参考煤炭开采生态补偿机制开征铁矿、铝钒土矿、采石场等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补偿费,落实矿产资源开采区生态恢复资金;三是申请国家提高我省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增加煤矸石自燃排污收费项目。
3、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
一是加大争取国家对我省财政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的力度;二是争取将部分中央下放地方的资源枯竭、无进一步生产条件的采矿企业列入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由国家财政在矿山生态恢复方面给予补助;三是考虑到山西大气污染对首都北京的直接影响和山西河流对首都水资源和黄河下游用水安全的影响,争取把我省电厂脱硫、焦化业污染治理、主要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国家“十一五”环保规划中,并给予资金支持;四是争取国家对山西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方面予以支持,优先将我省电厂脱硫、焦化业污染治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区域性生态恢复项目列入项目规划,并给予积极推动;五是争取国家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包括监测、监察、应急、信息、统计等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支持。
4、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争取外资投入
将利用外资方式从传统的政府开发援助向外商投资扩展,鼓励、吸引外国公司或省外公司来我省进行环保投资、建设,积极促成外资与省内企业的合作,争取更多外国政府开发援助和优惠贷款、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