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全省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得到安全处理处置,废放射源收贮处置率达到100%。
(18)水土流失治理度大于60%,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率大于50%。
(19)新增5个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0%。
4、环境监管与能力建设指标
(20)建设项目全面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21)重点区域、流域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
(22)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
(23)省、市环境监察、监测设施与装备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一级标准、县级达到国家三级标准。省级辐射监督能力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水平,全省环境信息网络建设达到省相应标准要求,全省宣传教育能力达到国家相应标准要求。
(24)县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全部建成;主要河流具备条件的重要控制断面实现水质自动监测,省、市两级环境应急与处置响应系统基本建成。
(25)建成省及11个省辖市环境质量和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
四、主要任务
根据规划指导思想和环保目标,“十一五”期间,我省环境保护要完成“蓝天碧水”工程、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推进工业污染防治、保障环境安全、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创新政策机制和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六项主要任务。
(一)以实施“蓝天碧水”工程为重点,改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质量
“蓝天碧水”工程是“十一五”期间我省的一项重点任务,“蓝天碧水工程”的范围:一是重点城市。即11个省辖市所在城市市区。二是大运高速公路沿线县(市)。除已列入(一)项中的重点城市市区外,还包括22个县(市),分别是怀仁县、应县、山阴县、代县、原平市、阳曲县、清徐县、交城县、文水县、祁县、平遥县、介休市、灵石县、霍州市、洪洞县、襄汾县、侯马市、新绛县、闻喜县、夏县、永济市、孝义市。三是汾河干流沿线的县(市)。除已列入(一)、(二)项中的相关县(市)外,还包括9个县(市),分别是宁武县、静乐县、岚县、娄烦县、古交市、曲沃县、稷山县、河津市、万荣县等。共涵盖全省11个重点城市和32个县(市)。
“蓝天碧水”工程的目标是:工程实施范围内,环境污染严重状况实现明显好转,11个重点城市建成区的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临汾、阳泉、大同等3个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城市退出全国大气污染最严重城市的前三名;城区及其周围污染严重、危害扰民企业得到治理或改造搬迁;饮用水源水质达到国家标准;城市生态建设和绿化水平明显提高,创建3个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和园林城市。县(市)所在城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取缔和关闭大运高速公路两侧规定范围内重点污染源企业和煤焦发运站台及煤炭堆积场所,进行绿化美化,建成清洁优美的绿色环保走廊;汾河上游达到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要求,中、下游河段满足农灌用水标准。
蓝天碧水工程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任务是:在工程实施范围内加强工业污染防治的同时,要突出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通过发展集中供热、供气、改变燃烧方式和燃料结构,禁烧原煤,治理城市生活面源污染。二是加强城市污水、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三是控制城市扬尘污染,重点加强料堆、煤堆、渣堆及建筑施工场地等重点扬尘点的封闭、抑尘设施建设和管理,实施重点煤场异地搬迁,严格控制交通运输扬尘污染。四是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在市区内禁止尾气排放超标车辆上路行驶。五是合理布局,实施污染源异地搬迁,加强城市生态建设。
大运高速公路两侧2公里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重污染项目,彻底清除大运高速公路两侧1公里范围内的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和500米范围内的垃圾、固体废物。在大运高速公路两侧因地制宜建设绿化带和外围的经济生态林带,在第一山脊线以内生态脆弱区内的宜林荒山和25度以上坡地全部退耕还林还草,实现绿化达标。重点县(市)交通干线两侧因地制宜建设绿化带,构建绿色风景线。
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汾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汾河上游以保护饮用水源为重点,突出抓好宁武、静乐、岚县、娄烦四县水污染防治。 汾河干流两侧3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已建成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于2008年底前完成治理或改造搬迁任务。汾河中下游以保护农灌用水安全为重点,在干流两侧2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已建成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2008年底前完成治理改造或搬迁,2010年底前,汾河干流太原市以下河段沿河县(市)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并投入运行。对引黄入晋水质,要积极向国家环保总局报告,督促上游加紧治理,并协调引黄管理局在水质较好季节调水。汾河河道及其两岸滩涂、水库库区内非法开垦占用的湿地逐步退耕,恢复湿地原貌。在生态地位重要、生物多样性丰富的关键区域,采取划建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湿地多用途管理区和重要湿地等措施,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使湿地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
“十大景区”是我省“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重点区域,十大景区范围是五台山、绵山、恒山、芦芽山、壶口瀑布、云岗石窟、晋祠、平遥古城、解州关帝庙和鹳雀楼、历山旅游景区。十大景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按照保护优先、统筹安排发展旅游业的原则,编制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明确划定景区保护区和污染控制区,搬迁景区内现有污染工业企业,并禁止新建工业企业,合理布局旅游设施,做好景区内垃圾、污水处理和烟尘控制,加强生态保护与恢复,严格禁猎、禁牧、禁止乱砍滥伐林木、破坏植被的行为,使十大景区地表水和大气环境质量达到相关标准要求,为我省实现旅游业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按照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首都水资源保护规划要求,完成各项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项目,确保全省监测断面水质达到规划要求,黄河流域的汾河流域外其它支流的污染治理和生态建设,按照国家即将批复的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省“十一五”水环境污染防治规划要求,完成各项防治任务。
(二)优化布局,预防为主,推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同步发展
从区域布局、发展布局和产业布局入手,指导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优化发展、清洁化发展,防止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产生,拓宽环境影响评价领域,构筑全方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范体系,是我省“十一五”期间的重点任务。
1、科学规划区域主导功能,合理利用区域资源环境
认真做好并完成全省区域功能区划工作。根据区域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及全省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不同区域的范围和功能定位与发展方向,实现资源环境和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优化开发区域。在环境容量有限、经济相对发达的区域,坚持环境优先,发展高新技术及服务业,优化产业结构,严格限制低水平盲目开发,严格限制耗能高、污染重的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现有工业项目向工业园区集中,实现排污总量削减,做到增产减污。尽快使排污总量达到环境容量许可范围之内。如11个省辖市所在地城市区域等。
--重点开发区域。在环境仍具有一定容量,资源较为丰富,发展潜力较大的区域实行重点开发。科学合理利用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产业聚集、实行重点开发、综合开发、适当扩大土地供给,积极推进工业化,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同时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不突破环境容量许可,做到增产不增污。
--限制开发区域。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经济相对发展不足的生态脆弱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域,积极引导和调控,实行保护优先、适度开发,合理选择发展方向,发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实现经济发展,生态逐步恢复。
--禁止开发区域。在各类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和我省公布的重要湿地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禁止不符合规定的任何开发活动,实行强制性保护。
2、定期研究发布区域产业投资环保指导意见
由环保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经济等部门定期研究各功能区域产业投资环保指导意见,并定期公布。指导产业合理布局,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规范落实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预防措施。
在城市规划区、人口稠密区等优化开发区域,不得布局新建、扩建燃煤火电(集中供热除外)、焦化、冶金、建材等高能耗、高污染建设项目等。
在重点开发区工业建设项目布局和工业园区选址要远离城市和人口稠密区,远离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域,积极推行循环经济,实行清洁化发展,提高环保准入门槛,实行环境容量总量控制等。
3、采取多种措施,调整不合理布局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淘汰不符合区域主导功能、污染严重、工艺技术落后的生产设施和装备。
--对严重污染环境,且位于环境敏感区域的生产企业工艺等,依法实施关闭或转产。
--对位于城市规划区域、居民稠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高能耗、高污染,且易造成区域性环境影响的生产企业或设施,实施搬迁,易地升级改造,如位于城市市区或高速公路、一级公里沿线范围内的煤焦发运站台、销售煤场、冶金、化工、建材等污染严重的企业或生产工艺、工序或设施等。
4、加强规划与决策环评,强化污染防范措施
积极推进各类发展规划和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提高规划环评和决策环评能力,建立全方位的污染防范体系,前移防范控制,把防范范围由建设项目扩展到宏观经济发展的源头。区域功能是发展规划、区域开发、经济布局、结构调整、环境污染预防管理的基本依据,一经法定或政府批准通过,必须不折不扣的严格执行。
(三)推进工业污染防治,发展循环经济
工业污染是我省的主要污染来源,要把工业污染防治作为“十一五”期间的重要任务下大力气来抓,特别要加强煤炭、电力、焦炭、冶金、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的污染防治和环保监管。一是实行预防为主,把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为环境保护的首要使命。扩大防范范围,延伸防范领域,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坚决纠正重审批、轻落实,以批代管、以罚代停,放任违法建设、违法生产的行为。二是继续对污染严重企业和设施实行末位淘汰。凡列入国家淘汰名录的,都要按期淘汰,虽未列入国家淘汰名录,但对当地污染影响大,难以治理的,由省人民政府做出决定,实行淘汰。三是继续抓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对于不属于淘汰关停的企业,要以污染物排放达到浓度控制标准和地方下达的环境总量分配指标,进行治理,限期完成。四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支持煤炭、焦炭、冶金、电力、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通过资源消耗减量化、废物再利用、再循环等方式,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抓住“资源开采、生产消耗、废物产生”三个重点环节,推行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培育100个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建设20个生态示范工业园区,建设20个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和10个循环型社会试点项目。
工业污染防治要突出重点,抓好以下六大行业:
火电行业:做好电力行业发展规划环评,从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布局、发展模式和装备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确保我省电力发展规模、布局与区域资源环境容量和生态功能相一致,与区域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协调。新建火电厂必须配套建设空冷、脱硫除尘、粉煤灰安全处置和废水资源化设施,并逐步启动火电厂烟气脱硝工程。 2007年底前关闭50MW及以下燃煤机组(供热和综合利用机组除外),其余燃煤电厂要按照省政府限期治理要求,全部建设烟气脱硫设施,完善除尘设施,并配套连续在线监测仪器;实现生产废水零排放;完成灰场规范化改造。
焦炭行业:要严厉打击土焦、改良焦死灰复燃,严格按照《
山西省焦化产业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焦化行业分类处置的有关规定,完成焦炭行业落后设施的淘汰任务;完成焦化企业的环保设施建设,逾期未完成的,实行强制关闭;焦炉剩余煤气进行综合利用,实施焦炭产业总量控制,加强对行业能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绩效的考核。
煤炭行业:切实抓好煤炭开采生态补偿政策措施试点工作,制定煤炭开采生态环境治理与恢复规划。依法取缔违反环保法规、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煤矿,强制淘汰年产9万吨以下的小煤矿;对地处生态敏感区,造成地表塌陷和生态破坏严重的煤矿实施限产、改造和治理措施;所有煤矿应完成矿井水达标治理和矿井水资源化设施建设,完成矿区生产、生活废水达标治理;完成矸石山自燃治理和扬尘治理;要把环保达标作为矿山取得合法生产资格的条件之一;启动矿山生态治理工程。在太原、大同、阳泉等地建设10-20个矿山生态恢复示范工程。
冶金行业:继续淘汰钢铁、金属镁、铁合金等行业的落后工艺和设施,在实施点源排放达标治理的同时,加强无组织排放污染源治理。主要包括:钢铁企业烧结机、炼铁炉烟气治理和无组织尘源控制;金属镁立窑改回转窑,锻烧炉、还原炉烟气治理和精炼工艺改造;铁合金和电石生产企业矿热炉实现密闭除尘设施治理达标等。全面推进冶金行业循环经济改造,推动一批企业加快实施高炉煤气余压、燃气余热发电、余热回收利用改造,要以太钢废水零排放工程、广灵精华镁业镁渣生产水泥等项目为示范,全行业推进废水、废渣综合利用。
化工行业:严格禁止新建规模小、污染重的化工生产项目,淘汰关闭现有落后化工生产设施,加大清洁生产改造力度,全面提升我省化工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全行业实施以节能、降耗、减污、增效为核心的清洁生产审核,重点在尿素、乙炔化工、焦油深加工等领域实施节水、节电、节材和减污改造,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特别要严格控制生产中产生的有害、有毒等危险污染物达标排放,防止恶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