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快农村改革,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十一五”期间,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实行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济制度,重点是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和推进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
(一)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
积极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管理制度,到2010年,尽快研究制定出台北京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实现农村集体土地流转规范、有序进行。
探索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扩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范围,完善《北京市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办法》。不断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和用途,积极探索包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等流转方式,严格规范流转程序,建立合理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到2010年,研究制定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优化土地资源配置。
稳定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在依法保障农民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农户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使用权,不断提高土地的经营效益。
完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制度。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办法,研究制定农村集体土地征地留地安置补偿等的具体操作办法。
(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
按照“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的基本方向,将集体共同共有的产权制度改革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份共有的产权制度。采取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指导的方式,逐步推进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改革。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保护有力、流转顺畅、管理科学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在近郊区和卫星城周边城乡结合部地区以及其它集体经济实力雄厚的村,大力推进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即在一定社区范围内,以合作制为基础,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产权制度实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份共有的经济组织形式。
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在远郊平原地区大力推进土地股份合作制,即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的基础上,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经济组织形式。在远郊山区具有发展旅游条件的村,大力推进社区型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革。乡级集体经济组织改革一般应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三)农村其它各项改革。
配套推进乡镇机构改革。明确乡镇政府的职能定位,推动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整合乡镇事业站所,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和行政效率,增强为“三农”服务的能力。加快农村小型基础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积极采取贴息、补助、税收等优惠措施,鼓励社会资本进入。
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范发展。到2010年,加入专业合作组织的农户占全市从事一产农户数的60%以上,70%以上的主要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生产、加工和销售服务。
加快农村金融改革。探索建立公共财政支持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途径。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力度,探索建立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完善农村担保机制,加快落实对农户和中小企业实行多种贷款抵押担保形式的政策。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的试点范围,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六、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广覆盖、可持续、城乡衔接”的改革目标,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公平。到2010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到2010年,初步形成比较完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实现郊区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60%。
制定政策法规。积极落实《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指导性意见》。各区县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城近郊以突出城市化进程,侧重城乡保险衔接为重点,制定完善实施方案。远郊及山区以突出有固定收入人群为重点,制定完善实施方案。
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建立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以个人账户为主,建立待遇调整机制,采取储蓄积累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加大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投入力度,市、区(县)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对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进行补贴,鼓励和引导农民参保。各区县政府应当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待遇调整储备金。
进一步扩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鼓励城市化进程较快的近郊地区的农民参保,实现转非后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转居人员,转居后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继续保留;需要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划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