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移交地方公安人员的待遇另行下文。
(六)移交机构经费补助问题。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和农垦企业中小学、公安机构移交市、县区政府后,经费补助基数原则上按照2004年企业对移交单位实际支出的日常经费(扣除企业收到的教育附加返还)核定,按移交时间在3年过渡期内由企业和省财政共同承担,具体比例按《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39号)及《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和农垦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单位过渡期补助经费承担比例的通知》(甘财企〔2006〕80号)规定执行。企业按省财政核定的基数和承担比例计算补助数额,及时拨付有关地方财政部门;省财政按相应承担比例计算补助数额,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拨付给有关地方政府财政。过渡期结束后全部由省财政承担,省财政按核定基数每年通过转移支付全额划转地方财政。
(七)移交前企业拖欠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医疗费等,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予以妥善解决。
(八)移交机构的资产、财务、劳动工资、社会保险、人事关系的划转、由省级有关部门和企业商所在市或县区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职责分工
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和农垦企业所办中小学分离移交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工作。具体移交工作需要各部门的相互配合,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责任到人。分离移交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资产和财务关系的审核移交由财政部门负责,教育、公安、国资部门配合;人员资格审查、人事关系划转和工资套改工作由人事部门牵头,教育、公安部门配合;土地、房屋产权手续的移交由国土和房产部门牵头,教育、公安部门配合;机构和编制核定工作由市编办牵头,教育、公安部门配合;社保关系的转接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教育、公安部门配合;党务移交工作由组织部门具体负责。
四、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和农垦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办社会职能机构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省属及省属下划工业企业和农垦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办社会职能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市长张津梁任组长,副市长张世珍任副组长,市公安局长姚远、市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张悌先、市经委主任赵福元、市财政局局长杨增玉、市国资委主任牛向东、市人事局局长(市编办主任)魏邦新、市教育局局长栾行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朱国祥、市国土局局长丁祖全、市房产局副局长刘大可为成员,负责移交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移交的协调和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杨增玉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副局长张兆祯、市教育局副局长张正华任办公室副主任。
五、实施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