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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用环境建设改善金融服务的通知

  (三)建设社区信用工程。依托城镇社区等平台,以信用建设为核心,整合社区、社保、工商等部门信用信息,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切实提高社区企业、工商户、居民的信用意识。积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适时开发繁荣社区经济的金融产品,将促进社区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区与信用工程建设结合起来。一是完善金融信用考评指标,注重信用创建过程,充分调动社区及各方面的积极性;二是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业务,提高金融产品与社区对接的能力;三是关注困难群体,推动社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四是规避金融风险,促进经济金融共同发展。
  (四)建设区域信用工程。各地要在本区域内,运用行政和经济等手段,规范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经济主体的信用行为,形成良性循环的区域信用环境。首先,不断提升自然人和法人的信用级次,通过创建信用细胞工程,实现单项信用指标的好转和特定行为对象、群体的信用状况提升;再提升区域性的信用级次,实现区域综合信用指标的好转和大面积行政区域信用度的提升。
  在建设“四个信用工程”中,要抓紧建立企业征信体系和个人征信体系。通过整合分散在各行业和各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制定企业征信评估标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各项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企业信用档案,促进企业自律;开展调查研究,探索个人信用体系运行模式,建设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推动金融机构发展个人消费贷款,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三、切实加强全省信用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
  加强信用环境建设、改善金融服务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地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人行组织协调、企业诚信自律”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信用环境建设纳入整体工作之中,统一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使信用环境和金融生态建设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进一步改善对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的行政服务,积极向金融机构提供经济信息、发展项目和资金需求情况,减少各种不利于信贷投入和金融资产保全的行政审批和收费,消除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各种不合理行政干预。加强和规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培植一批诚信水平较高的大型专业化中介机构,不断提高中介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和社会公信力。努力提高信用环境和金融生态建设宣传的深度和广度,让社会各界都参与到信用环境建设中来,营造良好工作氛围,推动全社会信用文化建设。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把加强信用环境建设、改善金融服务作为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构建科学的信用环境指标评价体系,为当地政府提供参考信息。要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要求,发挥“窗口指导”和货币政策工具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农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中小企业、对外贸易等领域的信贷投入,提升地区经济竞争力。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的监测、预警和处置工作,维护区域金融安全稳定。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在信用环境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加大业务创新和市场开拓力度,不断改进和加强金融服务,积极为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资金融通、要素组合、信息引导等方面的有效支持。一是积极开拓信贷市场,改进授权授信制度,加大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县域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快速发展。二是加大对A级金融信用市(州)、最佳金融信用县 (市、区)、A级信用企业的信贷支持,改善地方、企业融资难的状况。对信用好的企业给予优惠政策,简化贷款手续,在融资、担保、结算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鼓励客户守信行为。三是加强自律与内控水平,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良好金融秩序,保证资金安全。四是加强同业配合,积极争取司法机关的支持,严厉打击各种金融诈骗及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加大执行金融诉讼案件的工作力度,依法维护金融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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