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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当前,要紧紧抓住换届选举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契机,逐步将现有的“调处(服务)中心”、“治调中心户”或者类似的组织引导规范到人民调解制度的范畴,形成解决矛盾纠纷的“大调解、大服务”格局,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内部,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当地,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切实做好农村及城市涉农纠纷调解工作,发挥好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调解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湖北省人民调解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52号)的要求,坚持人民调解员任职条件,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办法,拓宽人民调解员选任渠道。继续加强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制度和人民调解志愿者制度, 有效整合、利用辖区内的法律等方面的人才资源,逐步建立起一支专职调解员与兼职调解员、志愿调解员相结合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全面推行“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和“持证上岗制”,通过举办培训班、经验交流、以会代训、现场观摩等多种形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全方位培训,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整体素质,提高工作效能。
  (三)进一步强化农村人民调解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大力提高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水平和质量。立足发展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结合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工作纪律,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性和人民调解的公正性,全面推行首席调解员制度,提高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和社会公信力;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内容的学习、例会、排查、重大纠纷讨论、回访、公开公示、信息报告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坚持人民调解的便民、亲民、利民的特色和优势,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平等自愿、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开展调解工作,推行公开调解制度,扩大人民调解的影响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和调解文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严格落实人民调解“六统一”(标牌、印章、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的工作要求,加快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步伐,使人民调解工作成为各级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稳压器”和“调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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