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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人民调解工作方针,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农村工作大局,构筑“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以人民调解为主体的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以“四防”(防矛盾纠纷激化、防“民转刑”案件、防群体械斗事件、防群体性上访)为重点,真正实现“四不”(小纠纷不出组、大纠纷不出村、疑难复杂纠纷不出乡镇、重大纠纷不出县市)要求,努力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延伸农村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立健全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格局。全省自上而下要普遍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委协调、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配合的以人民调解为主导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组织领导体系。各市(州)、县(市、区)要成立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信访、法院、检察、司法、公安、农业、民政、国土资源、城建、环保等部门参加的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州)、县(市、区)司法局,主要承担本辖区内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宏观部署、政策调研、综合协调、检查指导以及重特大、复杂矛盾纠纷调处任务。
  尽快建立、完善和规范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巩固、完善和规范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覆盖面务必达到100%,配齐配强调委会主任,每30户左右村(居)民推选1名调解中心户。重点推进企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小组)的建设,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人群集中的地方延伸,力争做到有化解矛盾纠纷需求的地方都有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全省企事业单位3年内均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人民调解小组,200人以上的国家重点企业、骨干企业、民营企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200人以下的企业设立人民调解小组;建立健全行政接边地区联合调解组织;建立行业、社团组织、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工程工地、流动人口聚居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努力形成以市(州)、县(市、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为龙头,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纠纷信息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的组织网络体系。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所在地乡镇 (街道)司法所备案;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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