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拨款手续,保证及时拨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实行填写《省国资委国债项目拨款通知单》、《省国资委投资项目专项经费拨款通知单》制度。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拨付程序。
第七条 办理拨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程序:
(一)规划发展和外事处经办人核实企业的资料后,填写《省国资委国债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省国资委投资项目专项经费拨款通知单》,并签名;
(二) 规划发展和外事处负责人审核《拨款通知单》内容,确认无误方能签名;报省国资委分管财务委领导或委主要领导
(三) 拨款单报省国资委分管财务委领导或委主要领导审核,签字确认;
(四) 办公室负责人根据委领导的签字,安排财务室按《拨款通知单》的内容及时办理拨款手续。
第八条 对于通过银行划转财政拨付各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产生的银行费用,实行省国资委办公室先行垫付、通知有关企业归还的办法。
第九条 实行半年对账制度。规划发展和外事处在当年七月、次年一月根据省财政厅的文件和省国资委制定下发《办理拨款的通知》、留底的《省国资委国债项目拨款通知单》或《省国资委投资项目专项经费拨款通知单》以及企业申报拨款的收据,与办公室(财务室)进行对账,以确保完成拨付工作。
第十条 省国资委建立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拨付、使用跟踪制度。使用建设专项资金的企业半年及年末专项报告资金使用情况。省国资委组织相应的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省国资委国债项目拨款通知单》(略)
2、《省国资委投资项目专项经费拨款通知单》
省国资委专项经费拨款通知单
编码
拨款处室: 规划发展处
收款单位: : 拨款日期 2006-1-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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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目编号 │ 科目名称 │ 核拨金额 │ 累计拨款 │ 用 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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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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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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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0.00│ 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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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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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委领导 │ │ 业 务 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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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号: │ │ │ │ 负责人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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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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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月 日 │月 日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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