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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拨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国资委拨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国资规划[2006]31号)


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财政拨付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用于投资建设的财政资金、国债资金等各项建设专项资金,我委制定了

  《贵州省国资委拨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国资委办公室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贵州省国资委拨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州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工作制度和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做好财政拨付省国资委监管企业用于投资建设的财政资金、国债资金等各项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管拨付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财政资金以及国债资金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保证省国资委的管理和提供必要的服务,省国资委对监管(托管)企业申报建设项目进行备案。备案内容有: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审批单位、资金来源和结构以及该项目申请财政资金、列入国债资金规模的资料等,上报时间为每年二月和七月。

  第三条 省国资收到省财政厅拨付“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文件后,规划发展和外事处会同办公室在48小时内到省财政厅办理拨款手续,保证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进入省国资委财务专户。

  第四条 根据省财政厅文件指定的内容(企业及项目、资金性质),规划发展和外事处在两个工作日内发文通知有关企业到省国资委办理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拨款手续,发文抄送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等有关单位;同时送省国资委领导及委有关处室。

  第五条 有关企业收到省国资委的办理拨款的通知后,根据要求,持企业的拨款申请、收据、企业账户(国债账户)、对应项目的申报资料(《项目实施方案》、部门批准文件)等,及时到省国资委办理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拨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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