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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目标和事权与财权相对应的要求,立足乡镇职能定位,进一步完善县对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根据乡镇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基础、财政收支规模等,合理划分乡镇类型,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对由乡镇政府改为街道办事处的,设定过渡期,逐步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对中心镇和经济发展中等以上的乡镇,实行规范的分税制体制模式;对经济欠发达的乡镇,由县(市)、区财政保障其基本支出需求,实行“核定收支,超收分成”的体制模式。合理界定乡镇财政支出项目和支出范围,上一级政府要足额安排委托乡镇承办事务的资金,充分考虑乡镇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共同公共事务乡镇分担资金的比例,逐步取消地方性专项补助对乡镇财政的配套要求。逐步推行“乡财乡用县管”,不断创新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提高乡镇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的能力。
  四、加强乡村两级债务管理
  乡村债务是长期积累形成的,是当前农村经济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也是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一大隐患。要加强乡村债务管理,坚决制止新债,逐步化解旧债。
  (一)认真开展债务核查,摸清债权债务底数。在分清债务性质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政策,按照区别对待、分类化解的原则,落实偿债责任和计划。市、县各级财政都要制定化解和控制乡镇债务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坚决制止发生新的债务。按照《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6号)精神,制定严格控制新债的政策规定。对违反规定造成新的债务的责任人,要依法依纪处理。
  (三)稳步推进村级债务化解工作。村级债务历史形成的多,化解难度大,必须下大决心加快化解。各级政府要坚决制止发生新的村级债务,各部门安排的涉及村级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开发项目,必需足额安排资金,不得留有缺口,不得要求村级组织安排项目配套资金。建立健全村级债务动态监控机制、村级财务管理制度和新增债务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村级债务的监督管理。
  五、建立村级组织运转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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