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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
(甬政发[2006]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我市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进行农村综合改革的通知》(浙政发〔2006〕21号)精神,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农村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积极开展以“三改革、一化解、一建立”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综合改革下一阶段工作,按照市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
  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按照强化公共服务、严格依法办事和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切实转变乡镇政府职能,加强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乡镇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一)明确乡镇职能定位。乡镇是国家政权的基础,承担着促进经济发展、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任务。其主要职能是: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农村党组织建设和基层政权建设,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负责拟定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村镇建设等规划,组织农村基础设施和各项公益事业建设,改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环境;指导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组织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民增收;抓好基础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人口和计划生育等工作,做好民政事务、救灾救助、社区建设、民间组织管理、就业培训、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和新型合作医疗实施等工作,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强化信访、调解工作,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规范设置乡镇机构,实行编制总量控制。乡镇机构设置要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围绕职能定位,统筹考虑,优化整合,综合设置。要根据乡镇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职能归口设置若干个综合办事机构。对目前仍以农村工作为主的街道办事处的机构设置,在一定的过渡期内可参照乡镇的设置办理,具体由各县(市)、区研究确定。精简乡镇领导职数,提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增强领导班子整体效能。乡镇党政领导班子职数按照乡镇规模大小和工作需要,一般为7-9人,人口较多、经济比较发达的可增加1-2人,人口相对较少的应减少1-2人。对现行乡镇行政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可以进行适度精简,精简的行政编制仍用于各县(市)、区,也可以在总编制内进行余缺调剂、重新核定,具体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对现有乡镇事业单位进行改革整合,将社会公益职能整合归并后统一设置若干个事业单位,经营性业务推向市场。乡镇不再设立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乡镇事业单位设置要同乡镇党政机构设置统筹考虑,避免交叉重复。确定乡镇事业编制要打破按条条定编的传统办法,可在原有乡镇事业编制总规模内,由各地按新核定后的乡镇行政编制总数的一定比例进行重新核定。要积极探索政府资助类的公共服务的有效实现形式,通过项目招标、委托代理、政府服务采购等方式,通过一定的市场主体进行,努力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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