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生产和能力落后的矿井。关闭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2007年底以前淘汰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
3、地方人民政府决定依法予以关闭的矿井。各级人民政府对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决定依法予以关闭的矿井;各级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关闭的不符合当地产业政策的矿井。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国土、煤炭、安监部门提出关闭和淘汰的矿井名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或者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直接作出关闭决定。
(二)切实搞好煤炭资源整合。
1、煤炭资源整合的范围
(1)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对下列合法矿井(含生产矿井、新建矿井和改扩建矿井)进行整合:单井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一个采矿权人,存在两对或多对矿井的;布局不合理、井田划分不合理的;单翼开采矿井走向长度不足500米的,双翼开采走向长度不足1000米的;开采同一煤层,矿井之间无不可逾越的地质构造相隔的。
(2)已关闭矿井原则上不得纳入整合范围,经认定尚有开采价值的资源可以纳入整合范围;年生产能力3万吨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得纳入整合范围。
(3)属于整合范围、具备整合条件的矿井都必须进行整合,拒不参与整合或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整合的,不予批准单井改造,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所有证照不再变更延续,依法关闭。
2、煤炭资源整合的方式
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整合矿井进行资产评估后,以一个规模较大、技术力量较强、经济效益较好的煤矿为整合主体,出资对相邻矿井进行收购,保留一套生产系统;或按照平等协商、互惠互利、自愿合作的原则,通过产权入股,形成新的煤矿,保留一套生产系统。
3、煤炭资源整合的程序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订辖区内煤炭资源整合方案,并逐级上报。经批准后,整合矿井按照新建煤矿的设计、审查、验收、办证的程序进行。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省政府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抓落实。各产煤市(州)、县(市)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指定牵头部门,落实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各产煤县(市)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