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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资源整合的实施意见
(鄂政发[2006]3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现就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步骤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安全发展,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一手抓煤矿整顿关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一手抓煤炭资源整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煤炭工业结构调整,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目标

  1、严格控制煤矿数量。以全省现有696处煤矿为基数,原则上按照压减35%的比例进行控制,到2008年6月底,全省煤矿数量控制在482处以下,其中黄石市47处以下、襄樊市25处以下、荆州市10处以下、宜昌市181处以下、十堰市20处以下、荆门市54处以下、咸宁市25处以下、恩施州120处以下。各地在实际工作中要力争多关闭。

  2、坚决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淘汰巷道式采煤等非正规采煤方法,淘汰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矿井,煤炭资源整合后形成的矿井生产能力不低于6万吨/年。边角地带或边远山区,按程序报批后,合理确定井型。

  3、切实提高煤矿整体水平。煤炭资源整合应由一个法人主体实施,以大并小,以优并劣,形成一套生产系统。通过资源整合、技术改造和强化安全管理,提高安全保障程度,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二、切实抓好煤炭资源整合

  (一)进一步加大整顿关闭工作的力度。

  在进一步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煤矿整顿关闭的意见》(鄂办文〔2006〕20号)的基础上,加大下列三类矿井的关闭力度。

  1、资源接近枯竭和布局不合理矿井。采矿许可证证内保有储量低于10万吨且采矿许可证在2007年年底前到期的煤矿,采矿许可证到期后及时注销各种证照,当年依法予以关闭;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矿井,只能保留一个,其余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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