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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七)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及公安消防机构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依法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各区县政府对本辖区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公布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公安消防机构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立案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挂牌督促整改。当地人民政府要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督办。各区县政府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市政府将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机构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制订整改计划,确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向本行业或本系统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
  五、建立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八)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各区县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地区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对消防工作的考核评价,以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5〕112号)为依据,由市政府和区县政府负责组织对消防安全责任制评价,公安消防机构参与组织实施。市政府对市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并在当年11月底完成。评价情况向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进行反馈,各区县政府的评估情况要向市政府报告。评价成绩优良的应予以通报表彰,并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评价成绩较差的,责令改正。公安消防部门应建立消防责任制评价档案,如实记载平时专项检查情况,作为年度评价的重要依据。各区县政府每年底要向市政府作出消防工作专题报告。
  (十九)加大对相关执法部门的责任追究力度。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机构、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二十)坚决查处有关单位和人员违法行为。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相关执法部门要坚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是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仍购买和使用的,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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