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加强对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质监、工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各有关部门对检查发现的假冒伪劣和不合格的消防产品,要在判定质量、区分责任的基础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执法分工和执法程序,予以严肃处理。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和不合格消防产品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更换合格产品。对非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消防产品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产品和非法所得。对已获认证、型式认可企业生产不合格消防产品的,依法视情节责令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直至撤销其认证、型式认可证书,停用认证、型式认可标志。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情节严重的违法经营者,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屡禁不止的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欺诈消费者的市场,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安装、使用、维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责任人员,视情节依法给予处罚。对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由有关司法机关按照刑事诉讼程序依法处理。公安消防、质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每季度要在主要媒体向社会发布消防产品市场准入信息,公布取得和撤销的认证、型式认可证书企业名单、吊销营业执照情况以及对生产、销售消防产品企业的检查情况。消防产品生产企业对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应当实行主动召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