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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进一步强化火灾隐患整治力度
  (十四)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对本辖区、本行业内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进行彻底排查,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对新建单位和场所要严格审批程序,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和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在制订近期建设规划和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时,规划和建设部门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乡结合部易燃建筑密集区、居民伙楼大院的拆迁、改造。对集中生产、经营自行车、沙发、地毯、小化工、木器加工等单位的重点区域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要严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整治,确实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对消防安全重点场所和部位,严格消防安全管理,推广应用先进的技防设施。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止使用。
  (十五)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许可文件。
  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或者将原有建筑改变为上述场所,未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使用。
  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及建筑施工等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展览、商贸交易、文化体育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举办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各有关部门必须撤销批准文件(因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修订而不符合现消防安全条件的除外)。
  质监部门应当制定标准,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的电气、燃气等设备的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产单位应当在设备的明显部位标明其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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