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特别是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专项解决公安消防队应急救援装备和队站、设施建设经费。市级财政要将消防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并根据消防业务需要逐步加大经费投入。
(十一)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宣传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社会新闻媒体以定期刊播消防专栏、消防公益广告等形式,义务宣传消防知识,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防范意识,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教育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要建立消防安全教育长效机制,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安排课时,并定期组织师生开展自救逃生演练;科技、司法、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科普、普法、就业教育工作内容,经常性地开展消防专业培训;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定期组织辖区居(村)民、员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和灭火自救逃生演练。
(十二)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市各委、办、局及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消防管理人员的消防法律法规等消防专业培训。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设施施工、消防设施检查维护和操作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组织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的作业人员、公众聚集场所的从业人员、旅游系统的导游和保安人员等参加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制度。各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责成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实施消防安全培训。
(十三)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鼓励公民举报、投诉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维护自身权益和公共安全。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将对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纳入信访接待,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对受理的公民举报,要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和其主管部门督促解决,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接待公民投诉、举报机制,实行定期接待公民投诉、举报制度,设立火灾隐患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部门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隐患状况、整改期限及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公共娱乐、学校、医院等公众场所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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