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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进一步加强领导,认真履行政府消防工作职责。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增加财政投入,严格组织实施。为切实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建立市消防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包括各区县政府主管消防工作的领导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教委、市商务委、市人防办、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民政局、市广电集团、市交通局等部门主管消防工作的领导。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通报全市消防安全形势,听取成员单位工作汇报,分析全市消防安全状况,协调解决重大消防问题,部署消防安全工作。各区县政府也要相应建立和落实联席会议制度。
  (五)进一步加强监管,切实加大部门联合执法力度。要建立部门信息通报制度,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每季度向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通报消防安全形势,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结合各自职责,向公安消防部门通报消防监管情况。要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消防工作实际,在重点时期、重大节日开展联合检查,对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开展联合执法。要建立火灾隐患移送查处制度,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进行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对安全监管、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移送、通报的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要及时进行查处。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人防、商务等部门和单位,要健全领导机制和责任制,明确一名主管领导负责,确定消防工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消防工作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分析消防工作形势,研究解决消防问题。要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根据部门和单位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结合行业和季节特点,适时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要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奖惩工作制度,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考核。
  (六)进一步加强管理,依法落实单位消防主体责任。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要认真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公安部令第61号),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机制,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自我检查机制和消防安全自我培训机制,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要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建立并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机制,确保完好有效。建立并落实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机制,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单位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建立并落实火灾隐患自我整改机制,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予以消除,不能当场改正的,要制订整改方案,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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