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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8号)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6年9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9月15日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2006年9月1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

  第三章 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四章 种子生产

  第五章 种子经营

  第六章 种子使用

  第七章 种子质量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种子发展规划,扶持种子生产基地和种子市场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促进种子产业发展。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农作物、林木新品种的培育、开发和良种推广,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一体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种子专项资金,用于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种子技术研究与应用、种子基地建设、品种试验及良种选育、示范和推广。

  第五条 市和区、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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