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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省经贸委、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江苏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

  10.有效供水量 指水厂将水供出厂外后,各类用户实际使用到的水量。包括售水量和免费供水量。售水量指收费供应的水量。免费供水量指无偿供应的水量。
  11.节水器具普及率 指在用用水器具中节水型器具数量与在用用水器具的比率。公共场所用水必须使用节水型用水器具,居民家庭应当使用采取节水措施的用水器具。
  12、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是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与污水排放量的比率,城市污水再生利用量包括达到相应水质标准的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和建筑中水,包括用于农业灌溉、绿地浇灌、工业冷却、景观环境和城市杂用(洗涤、冲渣和生活冲厕、洗车等)等方面的水量。不包括工业企业内部的回用水。
  13、城市污水处理率 是指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城市污水处理量与城市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污水处理量包括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和污水处理设施处理的污水量之和。污水排放总量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排放总量,包括从排水管道和排水沟(渠)排出的污水总量。
  14、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 是指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量与城市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量是指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厂处理的污水量。污水排放总量指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的排放总量,包括从排水管道和排水沟(渠)排出的污水总量。
  15、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是指工业废水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水量与工业废水总量的比率。
  16、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 是指雨水、海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量(不含再生水)与非常规水资源利用量和城市总取水量之和的比率。用于直流冷却的海水利用量,按其用水量的10%纳入非传统水资源利用量。
  17、节水专项资金投入 包括节水宣传、节水奖励、节水科研、节水技术改造和节水技术推广、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和公共节水设施建设(不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等的投入。

  江苏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评分表

┌──┬─┬───────┬───────────┬────────────────┬─┐
│分类│序│   指标   │ 考核内容(指标标准) │      评分标准      │分│
│  │号│       │           │                │数│
├──┼─┼───────┼───────────┼────────────────┼─┤
│基础│1 │城市节水规划 │有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有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并经批准的,│8 │
│管理│ │       │门审查并经当地政府或省│得4分。             │ │
│指 │ │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
│标 │ │       │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节│节水中长期规划中有非传统水资源利│ │
│  │ │       │水规划包括非传统水资源│用规划和实施计划,得4分     │ │
│  │ │       │利用内容。      │                │ │
│  ├─┼───────┼───────────┼────────────────┼─┤
│  │2 │地下水管理  │地下水必须实行有计划的│地下水实行计划开采,得1分。   │8 │
│  │ │       │开采;公共供水服务范围├────────────────┤ │
│  │ │       │内凡满足供水需要的,不│自备井审批、验收等手续齐全,得2 │ │
│  │ │       │得新增自备井供水。有逐│分。              │ │
│  │ │       │步关闭公共供水范围内自├────────────────┤ │
│  │ │       │备井的计划。     │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严格各种自备水│ │
│  │ │       │           │建设,得2分。          │ │
│  │ │       │           ├────────────────┤ │
│  │ │       │           │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有逐步关闭自备│ │
│  │ │       │           │井的计划,得1分。        │ │
│  │ │       │           ├────────────────┤ │
│  │ │       │           │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逐渐关闭自备井│ │
│  │ │       │           │,得2分。            │ │
│  ├─┼───────┼───────────┼────────────────┼─┤
│  │3 │节水“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有市有关部门联合下发的对新建、改│8 │
│  │ │制度     │目,节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建、扩建工程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 │
│  │ │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管理的文件,得2分。      │ │
│  │ │       │、同时投产使用。   ├────────────────┤ │
│  │ │       │           │查最近两年资料,有市有关部门节水│ │
│  │ │       │           │设施项目审核、竣工验收资料的得4 │ │
│  │ │       │           │分。              │ │
│  │ │       │           ├────────────────┤ │
│  │ │       │           │在城市新、改、扩建公共和民用建筑│ │
│  │ │       │           │中,全部采用节水型器具,得2分。 │ │
│  ├─┼───────┼───────────┼────────────────┼─┤
│  │4 │计划用水与定额│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非居民用水全面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8 │
│  │ │管理     │的基础上,非居民用水实│理,得3分。           │ │
│  │ │       │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超├────────────────┤ │
│  │ │       │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有当地主要工业行业和公共用水定额│ │
│  │ │       │           │标准,得3分。          │ │
│  │ │       │           ├────────────────┤ │
│  │ │       │           │实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得2分。 │ │
│  ├─┼───────┼───────────┼────────────────┼─┤
│  │5 │价格管理   │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依据最近两年的资料全面征收水资源│8 │
│  │ │       │应征收水资源费、污水处│费3分,未全面征收扣2分。    │ │
│  │ │       │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 │
│  │ │       │准足以补偿运行成本,并│依据最近两年的资料全面征收污水处│ │
│  │ │       │建立良性运行机制;有政│理费的,得3分;未全面征收扣2分;│ │
│  │ │       │府关于再生水价格的指导│收费标准不足以补偿运行成本的,扣│ │
│  │ │       │意见或再生水价格标准,│1分。              │ │
│  │ │       │并应用。       ├────────────────┤ │
│  │ │       │           │有再生水价格指导意见或再生水价格│ │
│  │ │       │           │标准并应用,得2分        │ │
├──┼─┼───────┼───────────┼────────────────┼─┤
│技术│6 │万元地方生产总│低于全国平均值40%或年 │依据最近两年的资料。低于标准的不│6 │
│考核│ │值取水量(立方│降低率≥5%      │得分。             │ │
│指标│ │米/万元)   │           │                │ │
│  ├─┼───────┼───────────┼────────────────┼─┤
│  │7 │万元工业增加值│低于全国平均值40%或年 │依据最近两年的资料。低于标准的不│5 │
│  │ │取水量(立方米│降低率≥5%      │得分。             │ │
│  │ │/万元)    │           │                │ │
│  ├─┼───────┼───────────┼────────────────┼─┤
│  │8 │工业取水量指标│按GB/T18916定额系列标 │查看最近连续两年资料,每种指标超│5 │
│  │ │       │准:         │过10个百分点扣1分,本项指标分数 │ │
│  │ │       │GB/T18916.1-2002、GB/T│扣完为止。           │ │
│  │ │       │18916.2-2002、GB/T1891│                │ │
│  │ │       │6.3-2002、GB/T18916.4-│                │ │
│  │ │       │2002、GB/T18916.5-2002│                │ │
│  │ │       │GB/T18916.6-2004   │                │ │
│  │ │       │GB/T18916.7-2004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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