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十四)工业取水量指标 达到国家颁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即:GB/T18916.1-2002、GB/T18916.2-2002、GB/T18916.3-2002、GB/T18916.4-2002、GB/T18916.5-2002、GB/T18916.6-2004、GB/T18916.7-2004等。
统计范围为市区。
(十五)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70%(不含电厂)。
统计范围为市区工业企业。
(十六)节水型企业(单位)创建 100%
统计范围为市区取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
(十七)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 ≥15%。
统计范围为市区。
(十八)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低于CJJ92-200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
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十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单位:升/人·日) 苏南及沿江地区地级市≤180,其他城市≤160;苏北地区县以上城市≤150。
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二十)节水器具普及率 100%。
考核范围为城市建成区。
(二十一) 城市再生水利用率 ≥20%。
考核范围为城市建成区。
(二十二)城市污水处理率 设市城市≥82%、县城≥72%。其中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 设市城市≥55%、县城≥45%。
考核范围为城市建成区。
(二十三)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100%。
考核范围为市区。
四、鼓励性指标
(二十四) 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
居民阶梯水价指居民用水在一定标准基础上,按不同梯次制定的不同用水价格。
(二十五) 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 ≥5%。
(二十六)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 ≥1‰。
五、名词解释
1.市区 是指设市城市本级行政管辖的地域,地级市不包括市辖县和市辖市;县级市、区不含市辖镇和区辖镇。
2.城市建成区 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3.城市人口 以《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报》中的人口统计口径为准。
4、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 是指年取水量与年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的比值。
5、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 是指年工业取水量与年工业增加值的比值。
6、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是指在一定的计量时间(年)内,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重复利用水量与总用水量的比值。
7、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是指省级及以上节水型企业(单位)年取水量之和与非居民取水量的比值。
8、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是指城市供水总量和有效供水总量之差与供水总量的比值。
9.城市供水 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筑提供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