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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省经贸委、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江苏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

  十、本办法和考核标准由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江苏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一、基本条件
  基本条件共六条,是江苏省节水型城市所应具备的必备条件。如有任何一条不符合要求,不得申报节水型城市。考核范围为市区。
  (一)法规制度健全 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供水、节水、地下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节水管理制度和节水奖惩制度。
  (二)城市节水管理机构健全 有根据市编委文件专门设立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管理职责明确;依法对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检查、指导和管理;有效组织节水科学研究、节水技术推广。
  (三)重视节水投入 建有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按照节水规划有计划开展节水技改。
  (四)建立节水统计制度 建立科学合理的节水指标体系;实行规范的节水统计制度;定期报告本市节水统计报表。
  (五)广泛开展节水宣传 利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世界环境日等开展定期及日常节水宣传活动。
  (六)全面开展创建活动 开展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单位和节水型小区等有关创建活动。
  二、基础管理指标
  (七)城市节水规划 有经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当地政府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节水规划包括非传统水资源利用内容。
  (八)地下水管理 地下水必须实行有计划地开采;公共供水服务范围内凡能满足用水需要的,不得新增自备井供水;有逐步关闭公共供水范围内自备井的计划。
  (九)节水“三同时”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城市新、改、扩建公共和民用建筑中,全部采用节水型器具。
  (十)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 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年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全部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十一)价格管理 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足以补偿运行成本,并达到保本微利;有政府关于再生水价格的指导意见或再生水价格标准,并且已在实施。
  三、技术考核指标
  (十二)万元地区生产总值取水量(GDP)(单位:立方米/万元) 低于全国平均值40%或年降低率≥5%。
  统计范围为市区。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十三)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 低于全国平均值40%或年降低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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