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的,需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并按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和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执行。
六、申报材料
申报江苏省节水型城市通过书面方式上报。书面材料一式五份,附电子版。申报材料包括:
(一)城市人民政府或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节水型城市申报书;
(二)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组织方案和实施方案;
(三)表明达到节水型城市有关要求的各项指标汇总材料和逐项说明材料;
(四)附有计算依据的自查评分结果;
(五)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总结;
(六)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影像资料(15分钟内)。
七、调研、考核评审程序
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厅共同组织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的调研、考核工作。
调研、考核工作由专家考核组具体完成,调研、考核工作程序为:
(一)审查申报材料,在基本达到调研或考核标准后,到现场进行调研或考核;
(二)现场听取申报城市的创建工作汇报;
(三)查阅申报材料及有关的原始资料;
(四)现场随机抽查节水型企业、单位和生活小区的节水措施落实情况,以及节水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抽查企业、单位、生活小区各不少于5个);
(五)调研或考核组成员提出独立的调研或考核意见和评分结果;
(六)调研或考核组汇总意见和评分结果,经集体讨论,形成调研或考核意见;
(七)向申报城市通报调研或考核意见;
(八)考核情况报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厅。
接受检查考核的城市要实事求是准备考核资料,不得弄虚作假,经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再行申报,要严格按照有关廉政规定接待考核组。
八、考核管理
节水型城市调研、考核验收和复查的日常工作由省建设厅城市建设与管理处负责。
省建设厅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予以网上公示15天。公示结束后,省建设厅会同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厅对申报城市进行审定,对审定通过的城市进行命名,并表彰授牌。
九、复查管理
已经获得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称号的城市,需按规定上报被命名为江苏省节水型城市以后的创建工作总结,以及表明达到节水型城市有关要求的各项汇总材料和逐项说明材料,附有计算依据的自查评分结果。复查程序如下:
(一)节水型城市进行自查,提出复查意见,并连同节水型城市自查资料上报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厅审查。
(二)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厅对于复查不符合节水型城市条件的城市,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消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称号。
(三)对不按期申报复查的城市,撤消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