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省经贸委、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江苏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
(苏建城(2006)339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市政公用局)、经贸委(经委)、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见》(苏发[2006]10号)精神,加强对江苏省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增强全民水资源节约与保护意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国家《
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
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我们研究制订了《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江苏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用于指导全省节水型城市创建和规范节水型城市考核管理工作。现将办法和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江苏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
省建设厅
省经贸委
省环保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
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为加强对江苏省节水型城市建设工作的指导,规范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的申报与考核管理,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建设工作的意见》(苏发[2005]31号)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意见》(苏发[2006]10号)要求,结合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修订的《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制订了《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的申报、调研、考核和复查。
二、申报范围
江苏省节水型城市实行申报制,全省设市城市、县城(以下称城市)均可申报江苏省节水型城市。
三、申报条件
申报江苏省节水型城市的,须按照《江苏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有关要求进行自审,达标后方可进行申报。
四、申报时间
江苏省节水型城市考核验收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复查每二年进行一次。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厅在组织考核验收和复查评审的当年4月30日前受理申报材料。
五、申报程序
各地按照《江苏省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进行自查,自评总分值达88分以上的城市,形成自查材料,由当地人民政府报省建设厅、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