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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甘肃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六)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七)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科技厅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八)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各类企业以及上述中心承担重大科技项目以及生产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其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出口环节增值税。
  (九)整体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省属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上述免税收入主要用于研发条件建设和解决历史问题。转制科研机构名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三、改善金融环境
  (十)引导和激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的资本金补充机制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
  鼓励金融机构对各类企业承担的自主创新项目提供贷款,鼓励开发银行在软贷款规模内,向省内高新技术企业发放软贷款,提供融资支持。
  (十一)鼓励和引导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支持保险公司对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各种保险服务。
  (十二)各类知识产权均可依法评估作价为企业注册资本金和股份,其占企业注册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比例,经省科技厅批准,可高于35%,其中经有资格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的专利技术可作为银行贷款担保或质押。
  (十三)支持省内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和中小企业主板上市。
  四、调整政府采购政策
  (十四)各级政府要通过预算控制、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择优购买国内、省内高新技术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设备。对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设备和产品,纳入各级政府优先采购的范围。
  (十五)各级政府要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纳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范围,通过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采购中使用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等提出自主创新的要求,使政府采购激励自主创新的政策功能在重大建设项目中发挥重要作用。省、市、县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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