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社区科普大学、社区科普活动室等为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服务的社区科普设施建设,为他们提供学习条件和机会。
--加强农村现代远程教育,建设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终端接收站。在原党员电化教育播放网点的基础上,依托乡镇机关、村党员活动室、乡镇企业、农村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和农村养殖大户,共建终端接收站点,扩大农村网络教育的覆盖面。
五、保障条件
(一)社会宣传。
组织开展好社会宣传工作,推动《辽宁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的广泛开展和全民参与,为开展我省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各级政府部门应重视对《辽宁科学素质纲要》的社会宣传工作,通过会议、文件、讲话、简报、活动等多种形式,宣传、推动《辽宁科学素质纲要》的贯彻实施。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机构和团体加大面向全社会宣传《辽宁科学素质纲要》的工作力度,扩大其在广大公民中的社会影响,调动全社会自觉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政策法规。
贯彻落实有关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政策法规,明确政府、社会组织、企业及公民个人在公民科学素质建设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对现有的政策法规进行修订、补充和调整,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提供政策法规保障。
--在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规划中,要体现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的目标和要求。
--贯彻执行我省关于对科普基地、科普活动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办法和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等政策,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制定公众科学素质建设工作的表彰和奖励政策。
(三)经费投入。
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政府和社会投入,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多渠道投入机制,为《辽宁科学素质纲要》的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加大财政保障力度。切实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有关规定,各级政府根据财力情况和公民科学素质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逐步提高教育、科普经费的增长速度,并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辽宁科学素质纲要》的顺利实施。省级财政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加大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各级政府要从省以上财政的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公民科学素质建设。
--落实各相关部门实施经费。各有关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根据承担的《辽宁科学素质纲要》实施任务,按照本级政府预算管理的规定和现行资金渠道,统筹考虑和申请落实所需经费。
--鼓励捐赠,广辟社会资金投入渠道。进一步落实捐赠公益性科普事业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和相关实施办法,广泛吸纳境内外机构、个人的资金,支持公民科学素质建设。
(四)队伍建设。
培养专业人才,发掘兼职人才,建立志愿者队伍,加强理论研究,为公民科学素质建设提供人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