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应直接与群众代表对话。
迅速研究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提出解决方案,努力化解矛盾。
③ 公安机关根据党委、政府决定,可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采取严密措施,切实维护现场治安秩序、交通秩序。
依法迅速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现场事态的发展。
保护党政军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搜集并固定事件发生现场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
适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采取强制措施前,应向现场人员明示告知。
对事件中违法犯罪的人员以及插手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打击处理。
调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当严格按有关程序办理。
5.1.2 信息报送和处理。
(1)信息采取分级报送的原则。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信息应立即(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2)自治区有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派员赶赴现场,核查、了解、研究并续报有关信息。
(3)信息收集和报送应做到及时、客观、全面、准确。
(4)信息报送内容:
① 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现场情况。
② 事件的经过、参与人员数量和估计的人员伤亡数、财产损失情况。
③ 事件发生的原因分析。
④ 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预测。
⑤ 事件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效果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⑥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5) 信息报送形式:
可通过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传真、计算机网络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5.1.3 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
(1)严格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区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宁党办〔2003〕49号)的要求执行。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一般不公开报道,新华社宁夏分社、宁夏日报等中央驻宁主要新闻单位和自治区主要新闻媒体可按照规定及时通过内参反映情况。必要时,按程序报批后,适当报道,引导舆论。
(2)重大事项信息发布的组织工作,在自治区政府及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参与事件处置的主管部门会同宣传部门共同负责。
(3)一般事项的信息发布工作,经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或自治区政府授权,由参与事件处置的自治区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4)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遵守纪律的原则。对国内外歪曲性报道或造谣攻击,及时组织有针对性的驳斥和澄清,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5.1.4 后期处置。
(1)事发地人民政府应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开展对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伤亡群众的救治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积极恢复当地的社会秩序。
(2)事件平息后,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继续做好群众工作,对承诺解决的问题,必须尽快兑现,消除可能导致事件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进一步做好化解工作,并加强跟踪和督查,防止事件反复。
(3)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应组织开展事件的损失评估工作,认真剖析引发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专门报告上报。
(4)根据事件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事发地参与事件处置的主管部门应提出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自预案。视情提出修改完善本预案的意见建议;视情提出修改或补充相关法规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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