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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自治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

  2.1.1 对涉及全区的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自治区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事件的处置。

  2.1.2 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自治区政府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由事发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由事件涉及的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县(区)主要负责人组成。

  2.1.3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特别重大、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确定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职责及具体分工;

  (3)决定事件处置决策和应对措施,指挥、协调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4)决定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中外记者采访等新闻工作重要事项;

  (5)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2.1.4 有关成员部门职责

  制定本部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决策,并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具体负责某项工作的开展;督促事发地有关部门限期解决群众的合理要求。

  (1)党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件处置过程中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2)发展改革委参与处置因固定投资及其他重大项目、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政策出台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3)教育厅参与处置学生、教职员工参与的或教育系统内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指导做好参与事件学生、教职员工的教育、疏导工作。

  (4)民委(宗教局)参与处置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群众和与事件有关的宗教界人士及信教群众的教育、疏导和劝解工作。

  (5)公安厅领导和组织公安机关做好情报信息工作,维护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依法处置事件中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6)安全厅领导和组织国家安全机关发现和搜集境外反华势力、间谍情报机关、各种敌对势力在幕后策划指挥、宣传煸动、插手利用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情报信息,并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侦察工作。

  (7)监察厅组织各级监察机关对有关部门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中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纪违法问题而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参与调查,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8)民政厅参与处置因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经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参与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负责因村委会选举、村务不公开等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

  (9)司法厅负责处置监狱、劳教场所发生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协调律师、人民调解组织、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调处工作。

  (10)财政厅负责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的经费保障;参与处置因财政政策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11)人事厅参与处置因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及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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