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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整合各项涉及农田水利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各投其资、统筹安排,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原则,以县(市、区)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据,整合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各类专项资金,加强统筹协调,避免重复安排,统一建设标准,规范建设管理,着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完善村级“一事一议”制度,大力引导农民投资投劳。对支斗级以下沟渠工程的常规性维护整修,原则上由乡村按照“一事一议”程序,组织受益农户筹工筹劳解决;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采取“民办公助”方式,对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含用水者协会等)、村组集体等自原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项目,财政给予补助;对政府补助资金重点支持的支、斗渠(沟)、相邻村共用的村级小型水塘(库)等农民受益的农田水利工程,以村为基础对筹资筹劳进行“一事一议”,按照乡镇协调、分村议事、联合申报、统一施工、分村落实建设任务的程序和办法实施。要加强资金和劳务的监管,对政府引导资金和通过“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都要全过程公开,实行民主管理,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强行以资代劳或变相加重农民负担。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提高资金和劳务使用效率。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投资回报机制,调动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民营水利发展,通过拍卖、租赁、承包和收益权抵押等方式,广泛吸纳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入农田水利建设。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农田水利工程,参照民办公助的形式,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奖励。

  四、完善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与工程管护机制

  (一)科学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综合规划。县级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综合规划,是指导、组织开展县域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各地要按照“因地制宜,规划先行,突出重点,分步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以县(市、区)为单位,自下而上编制农田水利建设规划。规划编制要在广泛调查摸底、认真听取农民群众和农村基层组织意见的基础上,以自治区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为指导,与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使农田水利设施的功能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各县(市、区)要抓紧组织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力争在2006年9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自治区农田水利建设指挥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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