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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的方略,切实加大公共财政对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支持力度,整合各项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加强农田水利管理体制改革为动力,以政府投资为引导,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主体,以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托,以有效组织动员为纽带,逐步建立起保障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支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各级财政要逐步增加对水利建设的投入,在建设大项目的同时,注重加大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同时要把加大政府投入与积极引导农民投工投劳有机结合起来,利用农村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民主决策制度,充分发挥农民在农田水利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2、坚持民主决策、群众自愿的原则。严格区分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与加重农民负担的政策界限,进一步完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在切实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以政府加大投入为契机,通过有效的组织工作,引导农民出资出劳开展群众直接受益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同时,要严格规范“一事一议”程序,根据实际情况控制筹资筹劳标准。

  3、坚持规划先行、注重实效的原则。发挥农田水利建设整体规划的统筹指导作用,把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作为乡、村两级组织农民出资出劳的必要条件和政府安排补助投资的重要依据,作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重要依据。

  4、坚持深化改革、创新体制的原则。加快农田水利管理体制和小型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形成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良性运行机制。

  5、坚持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按照水利工作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主要责任,不断加强管理,逐步建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积极主动地组织和发动农民群众投入农田水利建设。根据工程建设规模、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市县两级的投入规模,自治区有计划地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

  三、建立稳定增长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保障机制

  (一)加大公共财政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财政预算内农田水利建设投入,保证农田水利建设的公共财政投入稳定增长。各级财政部门要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对农民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给予补助,并逐年增加资金规模。2006年,自治区财政预算内安排小型农田水利资金2000万元,2007年达到3000万元,今后根据财力情况,自治区逐年加大对农田水利基础建设的投入。末级渠系改造项目安排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相结合。发展改革部门要调整投资结构,每年安排一定的统筹资金用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逐年增加投资规模。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向农业基础设施特别是农田水利建设倾斜。扶贫财政专项资金要围绕整村推进扶贫开发规划的实施,继续加大对贫困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发展改革、财政、水利部门要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水政资〔1995〕457号),加快制定各类建设工程占用农田灌溉水源、灌排工程的补偿办法,收取占用农田水利设施补偿费,专项用于农田水利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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