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一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继续加大对农业农村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
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任务,继续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稳定、完善和强化行之有效的支农政策,重点在“多予”和强化上下功夫,自治区财政支出、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和信贷投放,要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不断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
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范围,建立健全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随着全区经济的发展和地方财政收入的逐年提高,要逐步增加财政支农、预算内资金用于农村建设及直接用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资金量,逐步形成支农资金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使新农村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
加大政府支农投资协调整合力度。加强政府各部门沟通、协调,加大对国家和自治区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扶持产业发展、改善农村生产条件和农民生活环境等方面的各类项目及资金的整合,尤其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规划和立项的统筹与协调工作,明确各类投资及项目的安排原则、总体布局、建设内容和管理要求,力求使各类建设资金形成合力。
(二)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不断完善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宏观调控体系
进一步深化以农村税费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配套改革。根据全部取消农业税后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积极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体制改革。一是切实抓好乡镇职能转变。转变和强化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努力构建服务型、法制型乡镇政府;二是加快推行农村教育行政管理体系改革。打破乡乡办初级中学的体制,科学规划和调整中小学结构,合理配置教学资源,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责任明确、财政分级投入、经营稳定增长、管理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三是进一步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总结“乡财县管乡用”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经验,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乡财县管乡用”的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改革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提高县乡财政的自我保障能力;四是建立乡村债务动态监测机制,核实化解乡村历史债务,坚决制止新发生乡村债务。
继续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高度关注农民减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和新变化,认真研究对策,把农民减负工作和加强财政对“三农”投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结合起来,探索建立新型的农村公共事业投入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制度,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真正落实到位,防止农民负担反弹。
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依法保障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认真贯彻《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加强土地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好基本农田;在条件适宜的地区,依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深化农村水利改革。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受益农户和其他社会力量的积极性,着力建设水权制度;全面推行灌区供水体制和水费制度改革,实行农业用水“一价制”、“一票收费到户制”和农民用水协会的管理体制,加快末级渠系改造和建立终端水价形成机制,切实降低农民用水支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农民用水协会的运行和管理机制,加大农民用水协会培训力度,提高协会人员供水管理水平,确保农村水费改革取得实效。
深化农村金融改革。进一步改进农业银行、商业银行对农村金融服务方式,扩大银行对农业、农村的服务范围,拓宽信贷资金支农渠道,积极探索多种贷款方式,发展形式多样、产权多元化的农贷担保机构和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农户建立信贷联保中介机构,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和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加快推进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和主体身份,尽快成为履行职责、自负盈亏、调节供求的粮食流通龙头;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和粮食运销专业户参与粮食流通,促进多渠道粮食流通体系的建立。
(三)改革和完善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
完善动植物防疫体系。根据我区实际,建立健全动植物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技术支持机构,理顺行政、执法、技术支持工作机构的职能,改革乡镇动植物防疫机构,稳定和强化县乡动植物防疫队伍,全面提高动植物防疫水平。
改革和完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按照“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分而运行的政策要求,扎实推进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与改革,构建不断提升农户科技接受能力和应用能力的示范体系和以农业科技示范户为主要对象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平台,并以科技示范户能力建设为核心,采取科技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等措施,提高农业科技服务能力;同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部门协作,市县组织,社会参与”的综合作用,着力构建提高农民劳动技能的培训体系,大力实施百万农民培训工程,提高农民掌握新技术的能力。
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相配套的生产技术规程、农产品分等分级标准和监测网络,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市场准入的检测水平;完善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企业、专营超市、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畜禽屠宰场产品质量安全速测能力,提高快速检测水平;完善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为主体,以种植业GAP认证,兽药GMP认证和HACCP认证为互补的认证体系,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通报和资源共享制度。
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大力培育和发展不同层次、不同经济成分、不同组织形式的新型农机服务组织,建立农机作业公司和农机服务中介组织,提高农机服务组织化程度。利用农机化发展政策的导向作用和政策扶持效应,合理调整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引黄灌区重点扶持大中型拖拉机、水稻插秧机、稻麦联合收割机等粮食生产机械;中部干旱地区重点扶持牧草收获、加工等机械;南部山区重点扶持马铃薯、牧草生产机械。
加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建设。围绕全区主导产业和区域优势特色产业的发展,通过制定扶持政策、加强行业指导、规范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管理制度、扩大产业合作的领域和范围等措施,在提升现有的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组织经营水平的同时,进一步鼓励农村经营大户、集体经济组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科研单位、基层供销社等各类农村经济主体通过自愿联合的形式,建立起服务网络健全、运行机制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市场竞争力强的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区域性联合社和区级产业协会共同发挥作用的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体系,强化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能力。
加快农业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按照“集中、统一、规范、效能”的原则,集中建设统一兼容、资源共享、高效适用的自治区、市、县、乡级网络平台,形成全区统一、规范、畅通的信息网络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信息,开发完善各级网络中枢的信息发布服务功能,实现网上技术服务、产品交易、查询办事和决策咨询。
(四)大力发展劳务经济,促进农民增收
继续开辟和建设劳务基地。充分利用东西协作的有利时机,把劳务经济发展作为对口帮扶的重要内容,主动开拓沿海地区的劳务市场,建立稳固的劳务基地;积极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发展与中东、中亚和周边国家的劳务关系,拓展劳务输出空间。
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开拓劳务市场、收集发布劳务信息、培训劳务人员、协调劳务关系、提供劳务服务和法律咨询等方面的作用,制定标准,规范管理,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和鼓励、奖励等机制推动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队伍的健康发展,为农民外出就业提供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