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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十)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大节能资金的支持力度。市级财政和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要加大公共财政对节能的支持力度。从2007年开始,每年在编制市财政年度预算时,要安排节能专项资金,专项用于节能技术改造、新技术推广、示范工程、节能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

  (三十一)切实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强节能管理队伍建设,充实节能管理人员,落实节能工作资金,完善节能监督体系,强化本行政区域内节能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监察(监测)工作。

  全市各用能单位要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能源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与监督检查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能源管理人员要定期组织参加节能管理培训,提高业务能力。

  (三十二)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要切实加强统计部门的能源统计工作,充实人员,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尽快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建立科学的节能统计体系,为反映各地区、各企业能耗水平,建立完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提供保障。各级统计部门要强化对单位GDP能耗等指标的审核,确保统计数据准确、及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企业按规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计量管理。

  (三十三)实行节能产品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经委要制定并公布《重庆市节能产品(技术)推广目录》。各级政府机构要把好政府采购关,优先采购列入《重庆市节能产品(技术)推广目录》的节能产品。对生产和使用《目录》所列产品的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具体办法由市财政、税务部门制定并报市政府审批。

  (三十四)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市、区县(自治县、市)两级政府每年要对节能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在全社会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风尚。

  能源生产供应和使用单位要对本单位节能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节能奖励资金计入工资总额。具体办法由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经委研究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十五)广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各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动员各地区、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和各社会团体要广泛宣传我市能源形势和节能的重要意义,充分利用一年一度的“节能宣传周”等大型活动,宣传节能先进典型,曝光能源浪费行为,引导合理消费行为,不断提高公众的能源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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