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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十二)强化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管理。重点耗能企业要编制节能规划,开展能源审计、能源平衡测试,建立节能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统计、标准、用能定额考核、节奖超罚等管理制度。采用检查、通报、交流等方式,加强对企业用能状况的跟踪、指导和监督。

  (二十三)认真贯彻节能产品认证标识制度。定期开展能效标识的专项检查,建立有效的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诚信机制。加强能效标识的宣传,提高节能认证标志的社会认知度。

  (二十四)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市经委、市三电办要编制规划,完善配套法规,制定激励政策,通过开展城市及企业用电方案优化、企业电平衡测试、高效节能新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等工作,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在提高终端用电效率、优化用电负荷特性和减轻环境污染的综合优势,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二十五)建立健全节能监测制度,加强节能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的能力建设,加强对高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用能设备、生产工艺,以及机关、商厦、宾馆、写字楼等公共场所的用能状况监测;对节能设计规范和产品能效指标执行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节能监测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委核准后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

  (二十六)取消能源包费制。能源生产、供应和使用单位不得设置能源最低消费量,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用户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实行能源使用包费制。市经委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处理违规单位。

  (二十七)加快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抓住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契机,加快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电力等高耗能行业落后生产能力、工艺装备和产品的调整,抓好落后生产设备、工艺的淘汰和技术改造。

  六、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强节能工作组织领导。市政府每半年召开一次节能工作调度会议,研究节能工作重大问题,部署节能工作任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任务,确保工作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

  (二十九)市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节能工作的指导、协调,认真监督检查本实施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市交委、市商委、市农业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推进全市节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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