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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建立推动全社会节能的长效机制

  (十七)健全完善节能法规和标准。抓紧制定《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重庆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节约用电管理办法》、《重庆市能源利用监测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证办法》等配套法规。市经委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主要耗能产品单位能耗限额、主要耗能设备能耗限额,加强节能执法监督。

  (十八)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市经委要将“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单位GDP能耗降低20%的约束性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市级集团公司和重点耗能企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将GDP能耗降低指标分解落实到本地区的重点行业和企业,实行严格的目标责任制,狠抓落实。从2006年开始,市政府督查室要把GDP能耗指标纳入各区县(自治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指标。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抓紧、抓好GDP能耗指标的分解和考核工作,尽快建立、完善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切实保证全市节能降耗工作落到实处。

  (十九)实施GDP能耗公报制度。市统计局、市经委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单位GDP综合能耗、单位GDP电耗、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重点企业单位产值综合能耗等指标。各区县(自治县、市)、各企业要认真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6〕76号)的能耗统计报送规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实现节能降耗指标作为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和监测的重要内容。

  (二十)建立和完善能源价格机制,实行能源差别价格制度,充分发挥经济杠杆调节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对工业企业产品耗能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规定使用的能源,实行能源超限加价收费。超限使用量按能源计费价格的1-5倍加价收费。市物价局会同市经委等部门抓紧制定具体办法。同时进一步完善峰谷、丰枯电价和可中断电价补偿制度;研究制定和调整可替代能源价格,增强可再生能源的竞争力。

  (二十一)健立完善产业能效评价与准入制度。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专项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供能单位不得供应能源。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项目建成后,应将节能情况作为验收内容纳入验收程序,凡达不到节能标准的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市经委要会同市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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