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6〕24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重庆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实现市委二届八次全委会提出的全市“十一五”期末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以上的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节能工作,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全面贯彻落实资源节约基本国策。以大幅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快技术进步为根本,以法治为保障,以提高终端用能效率为重点,健全法规,完善政策,深化改革,创新机制,强化宣传,加强管理,加快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节能优先的方针,努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持节能与结构调整、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相结合;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坚持依法管理与政策激励相结合;坚持重点突出、分类指导和全面推进相结合;坚持把企业作为节能的主体;坚持全社会共同参与。
(三)主要目标。到2010年,全市万元GDP能耗和规模以上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分别由“十五”期末的1.42吨标准煤和2.75吨标准煤降到1.13吨标准煤和2.06吨标准煤以下。
二、实现节能目标的主要途径
(四)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加快构建节能型产业体系。认真落实《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要求,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一、二、三产业健康协调发展,逐步形成农业为基础,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立足节约能源、推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