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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工作规则的通知

  批示中只涉及市、部门、单位名称的,办理结果报告由市、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加盖单位公章;批示中涉及市、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姓名及单位名称的,办理结果报告由主要负责同志或该负责同志签发,加盖本单位公章。各市、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的批办意见附在正式办理结果报告后一并报送。
  因故不能如期报告办理结果的,应在到期前向省政府办公厅督查机构说明情况,经研究同意后,方可延长办理期限。
  第十六条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并负责起草和报送办理情况报告。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领导批示事项的办理工作。
  第十七条 主、会办单位在办理过程中出现分歧意见时,由主办单位负责人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经主办单位负责人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单位将协调经过、意见分歧所在、各方意见的依据及解决分歧意见的建议整理成文,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督查机构,由督查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报请分管秘书长、厅主任协调。

第四章 综合

  第十九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工作的综合分析,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单位通报,并对全省政府系统督查网络成员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二十条 建立领导同志批示事项办理情况月报制度。省政府办公厅督查机构每月5日前对上月批示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统计分析报告和各单位办理情况报批示领导阅示。
  第二十一条 省政府办公厅不定期组织全省政府系统督查网络成员单位交流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工作的情况和经验,研究探讨做好领导批示事项办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对能够及时、准确、认真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单位进行表扬,对不能按规定办理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单位进行批评。
  第二十二条 省政府办公厅不定期编发《政务督查》,登载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安排部署重点督查工作、总结重要督查工作经验,并对办理领导批示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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