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对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重新确定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科成发〔2006〕42号)
省级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科技局,西安高新区管委会、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根据《
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
十二条规定,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指定或者委托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具体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了重新调整确定,经研究决定,在各设区市、省级有关部门、单位设立二十个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名单附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科学技术厅科技成果处负责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二、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权的单位,要认真做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技术市场统计工作,按时上报统计数据。
三、各技术合同登记处的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由省科技厅重新刻制发放。新的专用章从2006年6月1日开始启用,旧章作废,并交回省科技厅。(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样式和规格见附件二)
四、经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处认定后的合同,如果需要申请免征营业税的,可报省科技厅审核。(技术合同审核专用章的样式和规格见附件三)
联系部门:陕西省科技厅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联 系 人:郑安国 高 阳
联系电话:(029)87294257
附件:1、陕西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确定名单
2、陕西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规格(略)
3、技术合同审核专用章规格(略)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一:
陕西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确定名单
1、陕西省技术合同西安市登记处(西安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