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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县级无线电管理人员监管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无线电管理专职、兼职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正、严格、文明、高效执法,并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对已经许可设置、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台站,无线电管理专职、兼职人员应当主动核对、登记,建立频率台站数据库,并定期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设置、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台站有关材料。对被许可人从事设置、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台站进行必要的实地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提供有关数据和材料;
  每次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检查情况及其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签字后归档。
  第十二条 无线电管理专职、兼职人员,应当加强对设台单位的指导,帮助其建立健全相应的自检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落实管理措施,督促设台单位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根据申请人请求,协助做好有关设置、使用无线电频率台站,或者台址搬迁、设备更新、技术参数变更、电台执照延期和注销等申请材料的报送工作。
  第十三条 对拟选台站址进行实地勘察时,无线电管理专职、兼职人员,应当事前查阅有关材料,制定勘察计划。实地勘察时,应当按步骤勘察,如实记录有关技术数据,作出综合评估,及时向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报告勘察情况。
  第十四条 无线电管理专职、兼职人员,应当按季度调查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销售、使用和报停、报废情况,上报统计数据,指导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单位填写申请材料,并及时报送。
  无线电频率台站设置、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发生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的争议时,无线电管理专职、兼职人员应当及时调查事实,依法协调处理,并将协调情况报告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
  重大的无线电管理争议事项,应当及时上报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组织协调。
  第十五条 收到无线电干扰投诉后,无线电管理专职、兼职人员,应当及时转报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并协助无线电监测人员查明干扰源,排除干扰。
  第十六条 无线电管理专职、兼职人员,协助催征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时,应当出具收费文书及其收费依据,书面告知缴费最后期限及加收滞纳金的日期、数额、标准和其他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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