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设储备金专户的市(州),在计提储备金时,财政部门按经办机构在收入户计提后转入财政专户的金额登记储备金明细帐;市(州)在上缴储备金时,财政部门按经办机构依标准计算并提出的上缴金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经省本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省级储备金专户;县(市、区)计提并上缴储备金时,财政部门按经办机构提出的计提金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经市(州)本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市(州)财政专户并由市(州)财政部门登记储备金明细账。在下拨储备金时,财政部门按照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的金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经下级经办机构收入户进入财政专户并由财政部门登记储备基金明细账。
财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的意见,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基金用于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的数额。
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六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和财政专户存款、储备金专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同时,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要按月相互对账,确保账账、账款相符。
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由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开户银行代为妥善保管,确保账实相符。
暂付款项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第二十七条 负债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并入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决算
第二十八条 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