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煤炭经营资格延续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经贸建冶煤〔2006〕546号)
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根据国家《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和《浙江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煤炭经营资格延续申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延续对象
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一个月自愿申请延续的煤炭经营企业。
二、申请延续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最近一次煤炭经营年度检查确定为合格;
(二)注册资本500万元及以上,其中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800万元及以上。注册资本允许在2年内缴足,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300万元。
(三)煤场符合环保要求,近年来无纠纷。
三、延续换证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煤炭经营资格延续申请和《煤炭经营资格延续申请表》2份(附后)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
(三)企业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
(四)企业对煤场环保治理的自我评价及市、县或区级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对设立煤场意见。
(五)煤炭经营资格证正副本。
四、办理延续的方法
(一)企业向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提交延续申请并领取《煤炭经营资格延续申请表》;
(二)由各市、经济强县(市、区)到省经贸委集中办理。
(三)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有效期过后不再受理延续申请。
请各市、经济强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煤炭经营资格延续申请表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煤炭经营资格延续
申 请 表
申请单位 ---------------(盖章)
证书编号: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