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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2006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7月16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1日)修改

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0号 1986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 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由社会各方面的人员构成,并应当有适当数量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中上一届代表应当占有一定的比例。

  代表中妇女应当有一定的比例。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时,省、市、县三级的妇女代表候选人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乡级的妇女代表候选人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各该级选举工作机构编造预算,分别列入地方各级财政支出。

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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