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习宣传
宪法、法律、法规,贯彻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了解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参加视察、执法检查和调查研究活动;
(三)参加对本级或者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评议;
(四)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反映原选举单位、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回答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五)参加学习培训,掌握履行代表职责的相关知识;
(六)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参加闭会期间其他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受委托组织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六条 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一般在代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或者原选区进行,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代表可以按照行业、工作单位、居住区域,或者按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划分的小组,组成代表小组或者联组,开展代表活动。代表小组或者联组推选组长、副组长。代表应当参加一个代表小组。
代表小组或者联组应当制定闭会期间活动计划,每年活动不少于两次。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活动的,应当请假。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活动。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的统一安排,参加有组织的视察、检查和调查研究,了解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情况,听取人民群众意见。
根据代表的要求,经市和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安排,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对代表的视察、检查和调查研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应当如实汇报情况,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提供有关材料。
代表在视察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