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9号)
《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6年9月15日修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9月15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五章 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和代表资格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
《代表法》),保证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
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
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
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代表应当与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接受原选举单位或者原选区选民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