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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

  (二)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各级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用地的监管。对超出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从高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限期开工、竣工;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1/4,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按闲置土地处置。
  五、合理控制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
  (一)合理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和进度,减缓被动性住房需求的过快增长。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及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住房〔2004〕140号)要求,抓紧编制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拆迁计划,于2006年12月底前报自治区建设厅。未编制拆迁规划和年度拆迁计划的地区,不得实施拆迁。此项工作要量力而行,严禁大拆大建,不得损害群众合法权益。
  (二)严格实施房屋拆迁最低保障制度,切实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实施房屋拆迁最低保障制度,加强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无论是社会公益性项目,或是招商引资项目和经营性项目,拆迁安置补偿资金必须按时到位,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并足额补偿给被拆迁人,切实保护城镇居民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损害居民利益和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拆迁规模。对拆迁上访量大的城市和拆迁信访案件解决不力的,要核减下一年度的拆迁规模。要严格控制房屋拆迁面积,确保今年全区房屋拆迁总量比去年有所减少。
  六、加快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
  (一)加快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廉租住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要建立以货币补贴为主,租金核减和实物配租为辅的保障方式,稳步扩大廉租住房政策覆盖面。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城市,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从2006年6月1日起,每年要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拿出5%左右的资金用于城镇廉租住房建设;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用作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补充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鼓励社会各界通过自愿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对社会各界捐赠用于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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