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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南平市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南平市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闽价服〔2006〕423号 2006年10月12日)


南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要求核定闽北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旧机动车服务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南政价 [2006]价226号)及《关于要求核定南平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建议》(南政价 [2006]价227号)收悉。关于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问题,根据国家商务部等部门《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第2号令)和《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第22号)及价格管理有关规定,为有利于该项工作的开展,规范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你市闽北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及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按上述有关规定,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开展旧机动车交易活动,必须取得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企业法人资格;有一定规模的固定交易场所(交易场所应设立车辆展示区、交易大厅和客户休息区等),能够为旧机动车中介机构开展旧机动车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并能为客户提供办理旧机动车鉴定评估、车辆过户、上牌等手续。

  二、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符合上述要求的,可收取交易服务费,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分为汽车和摩托车两类,汽车类按车辆使用年限和车辆交易时的市场新车价格为依据,采取分类、分档次、按年折扣的定额收费方法收取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摩托车类采用定额计费的方法。各档次收费标准详见附表。交易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表列最高和最低收费标准之间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不得突破。

  三、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开展旧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买卖双方共同付费。

  四、开展机动车交易服务收费,收费单位应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告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票据,并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2006年10月20日起执行,执行期两年。

  附表:南平市旧机动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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