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要求监督、指导街、乡(镇)实施《北京市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网络版)》的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个案信息的实时在线交换。对户口迁移中的计划外出生信息实施双月跨区(县)交换。
4.统计信息汇总:定期从《北京市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网络版)》中提取本区(县)报表,经区(县)人口计生委领导审核、签署,按时上报,并将自动生成的统计报表反馈给街、乡(镇)留存。
5.报表上报:月报每月10日前上报,季报1、4、7、10月15日前上报。
每月9日从《北京市育龄妇女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网络版)》中接收月报表并打印和上报,1、4、7、10月9日从系统接收季报表,15日打印、上报。
6.年度统计分析:利用已掌握的统计信息、统计数据和历史资料进行数据分析,及时反映人口规律、人口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对全年本区(县)人口形势、出生数据进行分析,上报本统计年度人口形势分析。
7.统计会议及培训;定期召开统计例会,每年召开统计工作会,布置工作,研究解决基层统计工作问题。每年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定期有计划地对本区(县)统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
8.统计调查研究工作:为更好了解、掌握人口现状,应积极开展统计调查研究工作,作为日常统计数据的补充资料。
区(县)人口计生统计部门每年根据工作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调查,并就调查数据进行有效分析。
9.年度出生人口计划:及时掌握本区(县)的人口出生情况,制定当年人口出生计划年初,重新核实预签入市长与区(县)长签订的目标管理责任书中的本区(县)当年计划出生人数,并于1月15日上报。
10.人口规划制定及执行;进行人口预测,编制中、长期人口计划。督促、检查本区(县)人口规划的执行情况,稳定本区(县)人口的低生育水平。做好年度、两年、五年以及中长期人口规划执行情况的总结工作。
11.统计工作的考核评估:区(县)人口计生统计部门根据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评标准开展统计工作。考核评估期间,应当协助检查,如实提供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逐步实现对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
12.统计信息管理:依法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统计资料的审核、保存、交接和保密等项管理制度。
区(县)人口计生委制发本系统的统计调查表,将申报资料报区(县)统计局审批、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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