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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为从事农业开发或相关的企业,最近三年的经营效益及财务状况良好,有相当规模的固定资产作抵押,有较好的资金偿还能力,且信誉较好。
  (二)企业本身拥有产权清晰且符合开发整理规模条件和规划条件的土地。
  第六条 采用挂牌方式公开选择项目实施单位的基本程序:
  (一)由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报纸等媒体发布公告,明确项目所在区域、建设任务、投资规模、项目资金使用要求和偿还方式、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挂牌的时间和地点等,由企业依据自愿和公开的原则,按要求申报;
  申报企业必须按要求提交项目开发方案、资金偿还担保措施等有关材料。
  (二)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对报名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对项目开发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报名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资格审查意见,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名单;
  (三)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挂牌竞选的方式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挂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在挂牌起始日,由项目承担单位将项目计划投资规模、计划建设规模、计划新增耕地规模和其他土地整理条件,以及项目实施期限、资金回收期限、资金回收比例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场所挂牌公布。
  2、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并填写项目资金偿还期限和偿还比例;
  3、由项目承担单位确认申报偿还期限和偿还比例后,更新显示牌上资金偿还条件;
  4.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企业申报的偿还期限及偿还比例,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后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挂牌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挂牌取得项目实施资格的实施单位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按程序报批后具体实施。
  (五)由项目承担单位与选定的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委托实施合同》,明确项目资金额度、建设规模、完成时间,以及项目资金回收额度、回收期限、回收方式和偿还保障措施等。
  第七条 项目资金偿还保障措施。项目实施单位以其合法拥有的,经过评估价值不低于应偿还项目资金数额的下列资产作抵押,并依法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手续:
  (一)房屋类建筑物;
  (二)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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