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关于开展失业调控
(一)各市县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我省失业调控方案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源头进行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各种矛盾,保持就业局势稳定。改革失业登记统计工作,建立城乡劳动力调查制度,定期开展城乡劳动力抽样调查,准确掌握全省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
(二)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实现岗位的平稳转移。
(三)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四)进一步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避免集中推向社会。除关闭破产企业外,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20人的,应事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
九、关于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要建立健全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通过扩大就业逐步减少长期失业人数和城市贫困人数。要把实现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联动机制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内容,把减少长期失业人数和城市贫困人数作为考核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重要依据。
(二)要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继续保留。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可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或被安排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可通过用人单位或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为用人单位或个人参保缴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保证已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及时接续,准确掌握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变化情况,及时将实现再就业的人员纳入社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