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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厅、省教育厅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参加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可按照先交后补的原则,申领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每个工种收费标准的80%进行补贴。
  (五)广泛动员工会、团委、妇联等人民团体及社会各方面开办的职业培训机构,为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培训(含创业培训)。要通过招标或资质认定等方式,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社会认可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并将定点培训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定点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培训基地认定和管理按原办法执行。
  (六)各市县要将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纳入“金保工程”总体规划,提出明确目标,统一规划建设,安排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的建设经费和运转经费。要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建立统一的数据库,保证就业服务信息与失业保险信息的相互衔接;优化业务流程,建立一站式就业服务、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服务体系;推进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实现信息联网,形成覆盖全省的信息查询服务系统;按要求建立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的分析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建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制度,做好相关数据的整理、分析、上报工作,为各级政府的宏观决策提供支持;有条件的市县要建立劳动力市场网站,开展政策宣传和信息查询服务,完善网上求职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功能。
  七、关于加强就业管理,统筹城乡就业
  (一)加强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建设,明确职责分工,培养专业化的工作人员队伍。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要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进一步完善失业登记、录用备案管理制度,建立与就业服务有机衔接的工作流程。
  (二)统筹做好城镇新成长劳动者和其他劳动者的就业工作。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半年以上未就业要求失业登记的,凭有效学历证件、就业指导中心和街道(乡镇)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登记。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为其办理失业登记并出具证明,做好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军队退役人员安置和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维护其合法权益。加强对上述人员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三)各市县要将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列入政府工作日程,进一步清理各种针对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的不合理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和歧视性规定,取消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抓好劳务输出示范县建设,发展多种形式的劳务协作,发挥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政策的效应,以有组织输出带动多元输出,推动劳务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规范用人单位用人和职业中介机构的中介行为。要会同公安、工商等部门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打击各类违法违规的职业中介行为,保护求职者权益。完善对各类劳务派遣组织的管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保证监察执法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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